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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美利加之前决斗风气最盛的时期,大概是在联邦刚刚独立不久的那个年代,在当年算是正式把“贵族特权”共享到“所有自由民”身上的象征之一,

        就连像美利加“国父”那样的人物里,都有过公开进行决斗的记录。

        可是还没持续多久,就有人感觉这样下去不行了,

        自由民在新大陆是宝贵的资源,受过良好教育的自由民就更加难得,哪有随便因为意气之争就打生打死的?有这闲工夫为什么不去打原住民?

        所以由于伤亡数量的累积、外加各种后续的负面影响,尽管民间的决斗风气到此时都依旧存在,在南方还尤其盛行,

        但是一些州——包括一些南方州在内——其实在联邦独立以后的二三十年之内,就陆续出台了法律,开始逐渐把“公开决斗”等同于杀人罪。

        公开决斗,不行,不允许登报和大肆宣传,更不允许以“拒绝接受挑战”为由,公开侮辱对方,

        私下决斗,管不过来,但胜者就算是“谋杀”或者“故意伤害”,没有免罪权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而美利加联邦的法律是这样子的——

        联邦没有立法、宪法也不管的事情,那就需要由各州分别出台法律来禁止,否则在州内就等于合法。

        于是巧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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